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來勻德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上訴人庚○○○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戊○○
己○○丁○○乙○酉○○甲○○戌○○被上訴人申○○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巳○○被上訴人丑○○
辛○○
巷十七弄一號之四未○○
段一二六巷九之二號六樓午○○
段二四巷五號四樓卯○○
樓辰○○
二九號子○○
巷十八號三樓癸○○
號之三寅○○
段一0五號七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
十號三樓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0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02月03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