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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