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訴字第197號,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11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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