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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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CB○二二五六九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十三時五十三分,在國道一號南下二二九.五公里處,因「速限一百公里,雷達測(射)速行速一二八公里,超速二十八公里」之違規,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號:ZCB○二二五六九)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均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遂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CB○二二五六九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整,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依裁決書主文裁決,本案裁決書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合法送達。
二、本件受處分人略以:(一)異議人職業為拖車司機,因此一罰單連謀生用之職業駕照也被註銷,頓時喪失家中經濟來源,違規車輛為自小客車,為何將受處分人之所有駕照註銷?監理單位依法應在違規行為人未繳交罰款後,把各個階段的裁決書,必須要分各階段送達當事人,才適法和符合比例原則;監理單位把各階段行政處分作一次裁定的措施,已嚴重僭越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目的和範圍,致人民喪失救濟權利,並過度擴大行政裁量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原處分機關之行為已使異議人失其職業上賴以生存所需顯已侵害異議人之工作權,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比例原則又稱為「損害最小原則」及「禁止過當原則」係指國家公權力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結果所採取之方法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的原則。異議人為保有工作權使家裡基本生活正常,僅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要求撤銷前揭不當裁罰之處分云云。
三、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之戶籍設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巷○號且居住於該處,業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聯絡地址欄中記明無訛,有該聲明異議狀、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再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母親 林詹秀菊 係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三時收受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前開案號裁決書,有該裁決書之送達證書、林詹秀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二十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即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即其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且受處分人之居住地為臺中縣豐原市,與處罰機關所在地為同一鄉、鎮、市,故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二十日之聲明異議期間,應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屆滿,惟異議人竟遲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逾期月餘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卷內蓋用在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印記可憑,自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核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六、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