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蘭英
原   告  林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清沐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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