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蘭英
原 告 林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清沐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