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逸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字第26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逸正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
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六合彩簽單│5張│
│二│傳真機│1臺│
│三│六合手冊│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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