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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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郭俊助
被   告  顏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明)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案之管轄法
院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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