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李滿子
邱坤煌
邱坤男
邱坤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賈恩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
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
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
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
同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