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5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陳進福   戶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12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5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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