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羅皓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百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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