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周坤助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晉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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