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羅成
       陳阿柳
被   告 築巢油漆工程行即 林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成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給付原告陳阿
柳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羅成、陳阿柳預供擔保,各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二人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28日至104
年2月16日受雇於被告擔任油漆工職務,經被告派工先後至
臺北市○○路○號7樓、新北市○○區○○○路○○○號、桃園
區公所、臺北市○○○路○○巷○號等工地工作,惟被告迄今
仍積欠原告二人薪資各新臺幣(下同)37250元尚未支付,
屢經原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成37250元、給
付原告陳阿柳372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
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紀錄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
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羅成
37250元,給付原告陳阿柳372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穎慧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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