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53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施鍠瑋
被   告  劉明勝劉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