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   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公司林國旭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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