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峻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
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
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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