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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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鄭憲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憲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
繳裁判費4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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