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王澤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少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5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14元外,尚應補
繳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6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