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居台北縣○○鎮○○里○○○街○○號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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