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八日,偕同訴外人 吳錦德 為借款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二百七十萬元二筆借款,約定清償時間各為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止,利息則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年率三‧九九%、減年率0‧0一%機動調整按月計付,若有一部遲延,即視為全部到期;且上開借款二人連帶負清償責任,若逾期付本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另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上開借款均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未按期清償利息,各尚欠本金三十萬元、二百七十萬元,經催討無效,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二紙、利率變動表一張、傳票二張為證,而被告復未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吳錦德既明示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向原告借得本件款項後,亦未依約清償利息,則依兩造之約定,即得視本件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就本件借款尚欠原告銀行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8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三十萬元│自民國90年06月18日│百分之│自民國90年07月19日起至民││││起至清償日止│十二點│國91年01月18日止,按上開│││││五│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1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二百七十萬元│自民國90年06月18日│百分之│自民國90年07月19日起至民││││起至清償日止│八點五│國91年01月1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1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