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二百九十一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 陸萬零 參佰玖拾參元││├─────────────┼─────────────┼──────────┤│原審郵票費用│參佰捌拾玖元│退還貳佰玖拾壹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參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共計│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