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內田英世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附件二)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7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38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