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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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上訴人 鮑修仁 之繼承人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鮑敦 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鮑修仁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鮑慶玲、 鮑鼎 、被上訴人,有鮑鼎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安徽省公證協會(2013)皖 黃恆 公證字第4658號公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8頁),為被上訴人不爭(見本院卷第89頁),而鮑鼎已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70頁),是本件自應另命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