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LEVANNGOC 黎文玉 (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 律師
黃仕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NGOC黎文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貳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LEVANNGOC黎文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羈押,至102年12月24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