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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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0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0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婷玉(下稱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仍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芳南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兆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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