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樺莞 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林昶燁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池旺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