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賢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佳賢因詐欺等3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等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佳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0日至99│99年11月7日至99│99年11月11日至99│││年10月12日│年11月11日│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27號│字第19513號│字第1951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事││219號│2387號│2387號││實├──┼────────┼────────┼────────┤│審│判決│101年5月9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判││219號│2387號│2387號││決├──┼────────┼────────┼────────┤││確定│101年6月4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撤緩字第96號(嗣│字第13387號(編│字第13387號(編│││經臺灣臺中地方法│號2、3應執行有│號2、3應執行有│││院以101年度撤緩│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字第196號撤銷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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