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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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己○○
(原名楊玉明)右二人 李慶榮 選任辯護人 孫守廉 律師被告庚○○被告甲○○
原名 邱育玲 )設高被告丙○○○被告戊○○右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等人是否涉有誣告等罪嫌,應以本案告訴人乙○○另案所犯違反銀行法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判處無罪,經公訴人提起上訴後,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誣告等案件之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