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咖啡色錠劑拾貳顆(均含MDMA成分)及膠囊柒顆(均含K他命成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MDMA顆粒十二顆及膠囊七顆(經送驗分別含有MDMA及K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0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所扣案之咖啡色錠劑十二顆及膠囊七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咖啡色錠劑十二顆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膠囊七顆均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有該院編號第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乙紙在卷可稽,且上開藥錠或膠囊均與毒品無從析離,均應視同毒品,是上開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扣押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而為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郭佳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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