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規定,併諭知原判決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就如附表2所示減為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另依規定提高為一百倍,即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惟依新修正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以適用新修正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對受刑人為有利。故就受刑人如附表2所示減為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併│有期徒刑壹年││││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4項││├────┼────────┼────────┼────────┤│犯罪日│94年12月初-95年4│94年7月-94年10月│95年7月6日││(民國)│月9日│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5年毒偵字│檢察署94年偵字│檢察署95年毒偵字│││239號│17075號│57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5年上訴字1598號│95年訴字528號│95年訴字2951號││審││││││├──┼────────┼────────┼────────┤││判決│95年6月30日│95年3月20日│95年11月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上訴字1598號│95年訴字528號│95年訴字2951號││││││││├──┼────────┼────────┼────────┤││確定│95年9月4日│95年4月20日│95年11月24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併│有期徒刑陸月,如││告刑││科罰金新臺幣伍萬│易科罰金,以新臺││││元,罰金如易服勞│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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