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竊盜│變造特種文書│││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212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5月間起至│95年3月4日、95│94年年底某日││(民國)│95年3月3日止│年5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1274、1999號│5125號│257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簡字第││審││20號│1097號│4222號││├────┼───────┼───────┼───────┤││判決日期│96年1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簡字第││││20號│1097號│4222號││├────┼───────┼───────┼───────┤││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5年8月3日│95年9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拘役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銀│││銀元叁佰元即新│銀元叁佰元即新│元叁佰元即新臺│││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幣玖佰元折算壹│││壹日。│壹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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