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經修正,並於94年
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行為後縱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有變更,然於本件因受刑人減刑後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尚無易科罰金法律變更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詐欺│││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刑法第339條第1項│││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2月間起同年10月間│93年5月1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2年度偵字第3193號│93年度偵字第1028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95年度訴緝字第180號││事實審├───┼───────────┼───────────┤││判決日│94年6月28日│94年9月15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臺上字第5140號│95年度訴緝字第180號││判決├───┼───────────┼───────────┤││判決確│94年9月15日│95年12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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