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民國94年6月13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94年
8月22日判決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重定其應執行之刑,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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