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經修正,並於94年
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行為後縱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有變更,然於本件因受刑人減刑後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尚無易科罰金法律變更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9日│92年9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3年度偵字第8267號│93年度偵字第1153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5號│93年度訴字第1571號││事實審├───┼───────────┼───────────┤││判決日│93年7月15日│93年10月29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5號│93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判決確│93年8月9日│93年11月1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2條第2項但書│├───────┼───────────┼───────────┤│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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