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周惠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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