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逐筆列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逐筆列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