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臺灣 運頓 多吉白 菩提.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告社團法人臺灣實相佛學會法定代理人 鄧安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原告中華佛教雲慈正法會法定代理人 陳寶生 原告 吳國興
黃正浩 曾柏青 蔡宛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
黃德松 被告財團法人 達賴 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4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達瓦才仁 (即DAWATSERING)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