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素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文玉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