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20號
原   告  楊宗烈 即大宗五金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鎮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鎮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萬陸仟零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
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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