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林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俐瑩 (原名 李家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9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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