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周建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豐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90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