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李芝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守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
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