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樺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
李佳冠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