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現代聖女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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