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江世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