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11,013元,應繳裁判費76,4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4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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