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戊○○
21號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乙○○
之3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7樓之丙○○○
之3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