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6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55號(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35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因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依首揭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按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