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記共有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乙○○
1號甲○○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曾慶雲 律師被告丙○○住屏東縣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登記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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