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減刑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犯罪時間係95年8月13日,而兩者之應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無從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5年4月14日│95年2月20日│95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1423號│1423號│14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實││第1105號│第1105號│第386號││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6日│95年6月26日│96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第1105號│第386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7月21日│95年6月26日│96年4月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又15日││├────────┼──────┼──────┼──────┤│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4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實││第386號││││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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