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叁件及褲子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間,在臺中縣豐原市第一市場內陳列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三件及褲子三件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一一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處分,然該案扣得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三件及褲子三件,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一一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三件及褲子三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